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轮椅击剑

比赛暨2006年全国轮椅击剑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比赛时间:2006年10月14日一10月20日

    二、比赛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三、参赛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竞赛分组:肢体残疾组(男子、女子)

    五、参赛办法 :

    (一)报名人数

    1、每单位男女报名人数不限,每人可报个人赛和团体赛中的相同两个剑种。

    2、各省之间的协议运动员,不得超过该项目本队实际参赛人数的30%。

    (二)运动员条件: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竞赛规程总则》第四条中的有关规定。

    (三)报名报到:

    1、报名:各单位于2006年8月14日截止。报名时,将运动员报名表打印版(须盖有公章)和电子版(3.5寸软盘Excel文件)一式二份,分别寄到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和第七届全国残运会组委会竞赛部,并将运动员体检证明及运动员本年度的两张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寄第七届全国残运会组委会竞赛部。逾期报名(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或报名表填写不合格(录入错误、书写不清晰),将不予受理。

    2、报到:各队于2006年10月12日报到,提前报到需与承 办单位联系。报到后,将进行运动员分级和资格审查。

    3、主办单位选派的仲裁、技术代表、裁判长、主裁判、裁判员、分级人员按组委会通知时间报到。

    六、竞赛项目:见附表

    七、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执行国际剑联制定的最新《击剑竞赛规则》和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最新审定印发的《残疾人体育竞赛项目指导手册》中轮椅击剑项目的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

    (二)竞赛规定:

    1、运动员参赛时,必须持有2006/2007年度已注册的注册证和参赛证。

    2、分级后,重残级别只有一人参赛时,可向同剑种轻残级别合并;轻残级别只有一人参赛时,则取消该项比赛。

    3、参加团体赛的运动员,因伤病不能比赛,可于赛前24小 时经大会组委会同意,由本队同一性别同一剑种,且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兼项顶替。

    4、参赛级别确认后,无故不参加比赛者,将取消所有后续项目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视情节在代表团团体总分中扣47分,并取消该运动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5、运动员因伤病请假,应有大会医务证明及领队签字、并须经技术代表批准。

    (三)技术规定:

    1、个人赛,各单位每项报名人数不限,采取分组循环赛、后直接淘汰赛,第三名不并列。

    2、团体公开级比赛,每个剑种、每单位派一队参加,每队3名上场队员和一名候补队员组成(也可无候补队员),上场队员中至少应有一名B级运动员。比赛采取直接淘汰赛加补充赛的办法进行,决出所有参赛队的名次。

    3、比赛所需服装、轮椅等器材均自备,并须符合规则要求,器材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器材不全者不得参赛。

    (四)兴奋剂检测: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拟定的2006年检测计划进行抽测。

    八、名次录取、计分与奖励办法:

    (一)名次录取办法:根据医学分级和资格审查后确定的人数,按照《竞赛规程总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录取单项名次。

    (二)计分办法:个人和团体都作为单项比赛,计分方法按照《竞赛规程总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奖励办法: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和证书;获得四至六名的运动员,颁发证书。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九、本规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2号北奥大厦7层

    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  竞赛部

        编:100029

    联系人:邸晓芳   

    联系电话:(010)846384888075   

        真:(010)846384888075  (010)846384888051

    第七届全国残运会组委会竞赛部

        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99号  省体育局

        编:650041

    联系人:雷波  卢建华

    联系电话:(0871)3163670 5710532

        真:(0871)3163670

 

 

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轮椅击剑比赛

2006年全国轮椅击剑锦标赛设项表

比赛类别

    

 

赛别

级别

花剑

重剑

佩剑

花剑

重剑

个人赛

A级

O

O

O

0

O

B级

O

O

O

O

O

团 体 赛

O

O

O

0

O

 

               注:O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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