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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 盲人柔道比赛竞赛规程
一、比赛时间:2007年5月15日一5月17日 二、比赛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三、参赛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竞赛分组:公开级男子组、公开级女子组 五、参赛办法: (一)报名人数: 1、各队报名总人数,按《竞赛规程总则》要求执行。 2、每单位每个级别,限报三人。 3、各省之间的协议运动员,不得超过该项目本队实际参赛人数的3%。 (二)运动员条件: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竞赛规程总则》第四条中的有关规定。 (三)报名报到: 1、报名:按《竞赛规程总则》要求的时间报名。报名时,将盖有单位公章打印的第一次报名表一式二份,第二次、第三次报名表及电子版(3.5寸软盘Excel文件)一式二份,分别寄到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和第七届全国残运会组委竞赛部,并将运动员体检证明及运动员本年度的两张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寄第七届全。国残运会组委会竞赛部。逾期报名(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或报名表填写不合格(录入错误、书写不清晰),将不予受理。 2、报到:各队于2007年5月9日报到,提前报到需与承办单位联系。报到后,将进行运动员分级和资格审查。 3、主办单位选派的仲裁、技术代表、裁判长、主裁判、裁判员、分级人员按组委会通知时间报到。 六、竞赛项目:见附表 七、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与分级规定:执行国际柔联最新《柔道竞赛规则》和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最新审定印发的《残疾人体育竞赛项目指导手册》中柔道项目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 (二)竞赛规定 1、在第二次报名后第三次报名前,主办单位公布项目立项表。 2、第三次报名后,2人以下的级别不立项,按照向上一级合并的原则进行比赛。如果男子100公斤以上级、女子78公斤以上级只有1人报名,则取消该级别。 3、运动员参赛时,必须持有2006/2007年度已注册的注册证和参赛证。 4、在技术会议上确定运动员参赛的最终级别,会后不允许升、降级。 5、参赛级别确认后,无故不参加比赛者,将取消所有后续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视情节在代表团团体总分中扣除4—7分,并取消该运动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6、运动员因伤病请假,应有大会医生证明及领队签字,并须经技术代表批准。 (三)技术规定: 1、男、女每场净比赛时间为5分钟。 2、竞赛形式:B1、B2、B3级运动员采取公开级比赛,每个级别比赛人数不足4人采取循环制,如有2人属同一参赛单位,则在首轮中必须相遇;4人或4人以上,采取单败淘汰全复活制,如同一单位有2名运动员参赛,则分别安排在A、B两个区域;如同一单位有3人参赛,除2人分在不同区域外,另1人由抽签决定。 3、种子选手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按2006年全国锦标赛和近期国际比赛的成绩确定。种子选手参赛级别变化后,不再列为种子,种子如有缺额不增补,原排列顺序不变。 4、称量体重 (1)参赛运动员在本级别比赛的当天早晨比赛前2小时称量体重。 (2)在正式称量体重前l小时,允许运动员使用正式称量体重秤进行试称。 (3)点名后,运动员只能有一次称量体重的机会。 5、运动员参赛必须穿蓝、白色柔道服,柔道服尺寸大小必须符合规则要求。B1级运动员,必须在两个袖子的外侧缝上直径7厘米的红色圆环,圆环中心离肩部15厘米。如参赛选手同时又是聋人时,在其柔道服后部中心距离衣领15厘米的位置,缝一直径7厘米的蓝色圆环;女运动员必须自备全白色或米黄色的圆领衫。 (四)兴奋剂检测: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拟定的2007年检测计划进行抽测。 八、名次录取、计分与奖励办法: (一)名次录取办法:根据医学分级和资格审查后确定的人数,按照《竞赛规程总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录取单项名次。 (二)计分办法:各单项的计分方法,按照《竞赛规程总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奖励办法: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和证书;获得四至六名的运动员,颁发证书。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九、本规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2号北奥大厦7层 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 竞赛部 邮 编:100029 联 系 人:张承林 联系电话:(010)84638488—8075 传 真:(010)84638488—8075 (010)84638488—8051 第七届全国残运会组委会竞赛部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99号 省体育局 邮 编:650041 联 系 人:雷波 卢建华 联系电话:(0871)3 163670 5710532 传 真:(0871)3 163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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