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

游泳比赛竞赛规程

   

   一、比赛时间:2007513日一517

    二、比赛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三、参赛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竞赛分组:肢体残疾组、视力残疾组、听力残疾组

    五、参赛办法:

    ()报名人数:

    1、各队报名总人数,按《竞赛规程总则》要求执行。

    2、每单位每项限报三人,每人报项不限。

    3、各省之间的协议运动员,不得超过该项目本队实际参赛人数的20%。

    ()运动员条件: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竞赛规程总则》第四条中有关规定。

    ()报名报到:

    1、报名:按《竞赛规程总则》要求的时间报名。报名时,将盖有单位公章打印的第一次报名表一式二份,第二次、第三次报名表及电子版(35寸软盘Excel文件)一式二份,分别寄到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和第七届全国残运会组委会竞赛部,并将运动员体检证明及运动员本年度的两张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寄第七届全国残运会组委会竞赛部,逾期报名(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或报名表填写不合格(录入错误、书写不清晰),将不予受理。

    2、报到:各队于200759日报到,提前报到需与承办单位联系。报到后,将进行运动员分级和资格审查。

    3、主办单位选派的仲裁、技术代表、裁判长、主裁判、裁判员、分级人员按组委会通知时间报到。

    六、竞赛项目:见附表

    七、参赛办法:

    ()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执行国际泳联制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和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最新审定印发的《残疾人体育竞赛项目指导手册》中游泳项目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

    ()竞赛规定:

    1、在第二次报名后第三次报名前,主办单位公布项目立项表。

    2、运动员参赛时,必须持有2006/2007年度已注册的注册证和参赛证。

    3、凡报错残疾级别者,经大会分级并确定级别后,允许调入更正后的级别,其项目不得变更。如调整后的级别没有原报项目,可安排测验,不得重新报项;如超世界纪录者,成绩有效,按《竞赛规程总则》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4、参赛级别确认后,无故不参加比赛者,将取消所有后续项目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视情节在代表团团体总分中扣除4—7分,并取消该运动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5、运动员因伤病请假,应有大会医生证明及领队签字,并须经技术代表批准。

    ()技术规定:

    1、运动员泳装,必须符合规则规定。

    211级运动员参加比赛,必须配戴黑色眼罩(各队自备,如裁判员检查不合格,则必须配戴组委会准备的眼罩)。使用提示棒的引导员,须在赛前填报;100米及100米以上距离的比赛,每名运动员须填报两名引导员,提示棒由运动员自备。

    3、各单位参加接力预赛和决赛的名单可以变更,但须是同单位、同组别已报名参赛的运动员。

    4、报名时,必须填写运动员报名前一年内的最好成绩,以便安排泳道。

    5、比赛使用50米标准池。(水温25℃一28)

    ()兴奋剂检测: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拟定的2007年检测计划进行抽测。

    八、名次录取、计分与奖励办法:

    ()名次录取办法:根据医学分级和资格审查后确定的人数,按照《竞赛规程总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录取单项名次。

    ()计分办法:各单项和接力的比赛,计分方法按照《竞赛规程总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奖励办法: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和证书,获得四至六名的运动员,颁发证书。

    ()体育道德风尚奖

    九、本规则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2号北奥大厦7

              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  竞赛部

        编:100029   

    联 系 人:刘程远

    联系电话:(010)84638488—8020

        真:(010)84638488—8074

              (010)84638488—805l

    第七届全国残运会组委会竞赛部

        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99  省体育局

        编:650041

    联 系 人:雷波  卢建华

    联系电话:(0871)3163670 5710532

        真:(0871)3163670

 

附:游泳比赛设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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