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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自行车比赛 暨2006年全国残疾人自行车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比赛时间:2006年4月25日一4月29日 二、比赛地点:云南省昆明市 三、参赛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竞赛分组:肢体残疾组、脑瘫组、视力残疾组 五、参赛办法: (一) 报名人数: 1、每单位男女报名人数不限,工作人员与运动员比例为1:3(领骑员不占比例)。 2、每单位每项限报三人,每人限报公路赛、场地赛项目共计三小项 (场地团体竞赛、公路集体出发项目除外)。 3、各省之间的协议运动员,不得超过该项目本队实际参赛人数的20%。 (二) 运动员条件: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竞赛规程总则》第四条中的有关规定。 (三) 报名报到: . 1、报名:各单位于2006年3月11日截止。报名时,将运动员报名表打印版(须盖有公章)和电子版(3.5寸软盘Excel 文件)一式二份,分别寄到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和第七届全国残运会组委会竞赛部,并将运动员体检证明及运动员本年度的两张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寄第七届全国残运会组委会竞赛部。逾期报名(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或报名表填写不合格(录入错误、书写不清晰),将不予受理。 2、报到:各队于2006年4月23日报到。提前报到需与承办单位联系。报到后,将进行运动员分级和资格审查。 3、主办单位选派的仲裁、技术代表、裁判长、主裁判、裁判员、分级人员按组委会通知时间报到。 六、竞赛项目:见附表 七、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与分级规定:执行国际自行车联盟制定的最新《自行车竞赛规则》和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最新审定印发的《残疾人体育竞赛项目指导手册》中自行车项目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 (二)竞赛规定: 1、运动员参赛时,必须持有2006/2007年度已注册的注册证和参赛证。 2、凡错报残疾级别者,经大会分级确定级别后,允许调入改正后的级别,其项目不得变更。如调整后的级别没有原报的项目,可安排测验,不得重新报项;如超世界纪录者,成绩有效,按《竞赛规程总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只有一人参赛的已立项项目,将采取合并级别比赛分别录取的方式处理。 4、参赛级别确认后,无故不参加比赛者,将取消所有后续项目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将视情节在代表团团体总分中扣除4—7分,并取消该运动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5、运动员因伤病请假,应有大会医生证明及领队签字,并须经技术代表批准。 (三)技术规定: 1、各队必须统一比赛队服,不得穿着未经注册的各类广告服参加比赛。 2、视力残疾组的比赛中,运动员与领骑员必须穿着统一骑行服出场比赛。 3、各队器材装备自备,但须符合规则要求,不得使用公路赛车参加场地比赛。 4、参赛运动员,必须配戴符合规则规定的安全头盔;公路个人赛运动员,必须按规则规定使用大会统一配备的头盔罩;比赛中,运动员须穿带袖的骑行服。 5、团体竞速赛,每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其中至少要有2 人级别不同,LC级运动员不少于2人,并且3人级别分值相加不小于6分。 6、视力残疾组运动员参赛须报领骑员,领骑员的年龄不能低于18岁,且必须是3年内未参加过全国比赛的省级以上的专业队运动员、国际自行车联盟(UCI)的国际比赛的运动员不设混合组,参赛组别以视力残疾组运动员自身的性别为准,领骑员的性别不限。 (四)兴奋剂检测: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中心拟定的2006年检测计划进行抽测。 八、名次录取、计分与奖励办法: (一)名次录取办法:根据医学分级和资格审查后确定的人数,按照《竞赛规程总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录取单项名次。 (二)计分办法:所有项目都作为单项比赛,计分方法按照《竞赛规程总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奖励办法: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和证书;获得四至六名的运动员,颁发证书。视力组领骑员与运动员获得同等奖励,不计分数。 (四) 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九、本规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2号北奥大厦7层 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 竞赛部 邮 编:100029 联系人:张承林 联系电话: (010)84638488-8075 传 真: (010)84638488-8075 (010)84638488-8051 第七届全国残运会组委会竞赛部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99号 省体育局 邮 编:650041 联系人:雷波 卢建华 联系电话:(0871)3163670 5710532 传 真:(0871)3163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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