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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规程 (总 则)
一、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于2007年5月12日至 5月20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田径、游泳、举重、射击、射箭、轮椅击剑、自行车、乒乓 球、羽毛球、硬地球、盲人柔道、盲人门球、轮椅篮球、聋人篮球、轮椅网球、坐式排球、脑瘫足球、盲人足球、聋人足球、 轮椅橄榄球。 其中射箭、轮椅击剑、自行车、轮椅网球、聋人篮球项目的 比赛以及盲人门球、轮椅篮球、坐式排球、脑瘫足球、盲人足 球、聋人足球、轮椅橄榄球项目的预赛,于2006年底之前结束。 各残疾类别设项如下: 肢体残疾:田径、游泳、举重、射击、射箭、乒乓球、羽毛球、自行车、轮椅网球、轮椅击剑、硬地滚球、坐式排球、轮椅 篮球、轮椅橄榄球、脑瘫足球(男)。 视力残疾:田径、游泳、自行车、盲人柔道、盲人门球、盲 人足球(男)。 听力残疾: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聋人篮球、聋人 足球(男)。 三、参加单位: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参赛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须符合各项最新比赛规则中规定的最低 分级标准。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状况适合参 加所报项目的比赛。 (三)参赛运动员的残疾类别,为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 力残疾。 (四)参赛运动员,须符合最新印发的《残疾人运动员注册 与交流管理办法》的规 定,即于2006/2007年度注册期内登记注册的运动员。 五、参赛办法: (一)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位报名参加。每单位限报一 团,承办单位可增报一团。 (二)云南一队、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队、澳门特别行政区 代表队,可以直接参加集体项目决赛。 (三)各代表团,限报运动员45人,其中听力残疾运动员 不少于10%,参加集体项目和提前比赛项目的运动员除外;获 第十二届残奥会及第二十届聋奥会第一名的运动员,不受名额限 制,如该运动员不参加本届运动会,则该名额自动取消。 (四)各项目协议运动员,应不超过一定比例,具体比例见 单项规程。集体项目已参加预赛,未能进入决赛的运动员,不能 作为协议运动员交流。 (五)除各代表团团长和团长助理各1人外,其他人员与运 动员的比例为1:3(不含集体项目),其比值如有余数,可增加 1人;各代表团每3名重度残疾运动员,可另增加1名护理人员 (重度残疾级别,见附表;有特殊情况要求的项目,按单项规程 执行)。 (六)集体项目,按单项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人数和工作人员 人数报名。 (七)每个运动员,限报1个大项;小项数量,按各单项规 程执行。 (八)在第二次报名结束后,将视情况增设外卡。 (九)各代表团的单项运动队,可以冠名参赛。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审定的各项残疾人体育项 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在第二次报名后第三次报名前,主办单位根据报名项 目的规模和水平确立项目。 (三)运动员到达赛区后,参赛级别一经确定,无故不参加 比赛者,将取消所有后续项目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 (四)运动员分级后,级别与原级别有变化者,所报项目未 立项,则合并到轻一级别比赛。 (五)集体项目报名在八支队伍以上时,将进行预赛(聋人 篮球除外),八支队伍以下(含八支)时,直接进行决赛。云南 一队若在预赛中未能进入前八名,则顶替第八名参加决赛。 (六)由主办单位与项目竞委会组织集体项目的抽签仪式, 各单位可派人参加,未出席单位由主办单位代抽,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根据最近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成绩确定种子队。 七、名次录取、计分与奖励办法: (一)名次录取办法: 集体项目录取前六名,不足六名减一录取;全程马拉松录取前十名,不足十名减一录取;半程马拉松录取前八名,不足八名减一录取;其他项目7人以上(含7人)录取前六名,6人以下 (含6人)录取前三名,3人以下(含3人)录取一名。 (二)团体总分计分办法: 1、集体项目鼓励加分及计分办法: (1)凡参加2005年全国单项锦标赛的队伍,将在代表团团体总分中加4分;凡参加2006年全国单项锦标赛的队伍,将在代表团团体总分中加6分(包括聋人篮球)。 (2)本届运动会中,凡有预赛的集体项目,进入决赛前八名的队伍均加2分;未进行预赛的集体项目不予加分。云南一队在预赛中进入八强,则加2分;如未能进入则不予加分,被云南顶替的第八名队伍仍加2分。 (3)集体项目前六名按18、14、12、10、8、6计分。在比赛中无故弃权的代表队,取消鼓励加分,并视情节在团体总分中扣除5—10分。 2、单项计分办法: (1) 全程马拉松前十名按11、9、8、7、6、5、4、3、2、1计分,半程马拉松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以上项目不足录取名额的,按各项目高限相应名次的分值进行计分;其他项目如录取前六名按7、5、4、3、2、1计分;录取前三名按4、2、1计分;录取一名按2计分。录取三名以下名次的计分(含三名),若达到2006年世锦赛前三名成绩者另加3分。 (2)在比赛中无故弃权,将视情节在团体总分中扣除4—7分。 3、在每一个赛次(包括田径的全能每一个单项)中,超世 界纪录加7分;平世界纪录加4分;创全国纪录加1分;在同一项目多次超、创纪录者,以超、创最高纪录一次计分。 4、运动员在第十二届残奥会、第二十届聋奥会上取得前三名者,将分别计入输送单位的奖牌总数和总分内,统计办法为:每获一枚金、银、铜牌,分别按二枚金、银、铜牌数和14、6、4分计入代表团奖牌榜和总分榜;两人以上(含两人)同获一金、银、铜牌的项目,每人分别按7、3、2分数和一枚金、银、铜牌数进行统计,若为同一单位,最多按14、6、4分和二枚金、银、铜牌数进行统计。 (三)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 1、公布各代表团总分榜。具体办法是: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2、公布各代表团奖牌榜。具体办法是: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3、在闭幕式上,将公布获得总分榜和奖牌榜前十二名的代表团,并进行颁奖。 4、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八、技术代表、仲裁、裁判员、分级员: (一)技术代表,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委派。 (二)组委会仲裁、竞委会仲裁,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三)裁判员、分级员除主办单位委派的人员外,不足部分均由承办单位负责安排。 九、兴奋剂检查: 有关兴奋剂检查和处罚,在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期间(包括预赛阶段),将按照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出现一例,将停止该项目运动员或运动队的参赛资格,取消其成绩并收回获得的奖牌,在该代表团团体总分中扣除40分,并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十、费 用: (一)各代表团在规定人数内的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交纳人民币40元,往返差旅费各代表团自理。 (二)超编人员、提前抵达或推迟离会的人员,费用自理。 (三)主办单位委派的技术代表、仲裁、裁判员、分级员的差旅费、赛会期间的食宿费由组委会承担。 十一、报名时间: 第一次报名:2006年1月10日以前; 第二次报名:2006年10月30日以前; 第三次报名:2007年1月15日以前。 提前比赛的项目及集体项目预赛报名时间,按各单项规程执行。 十二、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三、联络方式及联系人: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宣文部体育处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86号 邮 编:100034 联系人: 赵素京 方建宁 联系电话:010—665801 12 66580113 传真:010—66580285 010—66580286 Email:tiyuchu@yahoo.com.cn 第七届全国残运会组委会竞赛部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99号 省体育局 邮 编:650041 联系人:雷波 卢建华 联系电话:0871—3163670 0871—5710532 传 真:0871—3163670 Email:ynqtc@ynsport.cn cyhjsb@1 26.com 十四、本规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重度残疾级别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第一次报名表
附件1 重度残疾级别表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第一次报名表 (截至日期2006年1月lO日) 单位(章) 工作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 l、空白处为填入各省代表团各项参赛人数 2、射箭、田径、乒乓球、羽毛球四个项目中轮椅一栏应填实际参加坐姿比赛的人数不限定在脊髓损伤的范围。 3、此报名表寄至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中心竞赛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2号 邮编:100029 联系人:马历涛 电话:(OlO)84638488-8011 传真: (010)84638488--8051 |